IEC68-2-2試驗方法B:干熱
IEC68-2-2TestsB:Dryheat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于高溫環境下操作及儲存之能力。
范圍。
本試驗法可同時適用于生熱(heat-dissipating)及不生熱(nonheat-dissipating)試件,并依試驗方法之不同可區分為溫度驟變(suddenchangeoftemperature)及溫度漸變(gradualchangeoftemperature)兩種,其中溫度驟變試驗主要在于節省試驗時間。 本試驗法可區分為:
試驗方法Ba:不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驗方法Bb:不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驗方法Bc: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驗方法Bd: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限制。
本試驗法不適用于評估試件在溫度改變過程中,可能產生之影響,若欲評估此種情況,請參考"IEC68-2-14試驗方法N:溫度變化"。
本試驗法中之溫度驟變試驗在采用之前,必須先確定此溫度變化不會對試件產生破壞。
本試驗法中之溫度驟變試驗不適用于試件功測線帶組裝困難之試件。
測試步驟。
試驗方法Ba:不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件于試驗前應依相關規范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先將柜溫升至相關規范所規定之溫度值,再將試件置入。
試件溫度達穩定后,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柜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試件周圍空氣溫度。
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5°C。
若相關規范有所規定,則應于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將試件置于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范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于溫度穩定后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后,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Bb:不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件于試驗前應依相關規范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柜內,再將柜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C之溫變率升至相關規范所規定之溫度值。
試件溫度達穩定后,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柜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試件周圍空氣溫度。
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5°C。
若相關規范有所規定,則應于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件于試驗后應留于柜內,并將柜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C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將試件置于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范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于溫度穩定后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后,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Bc: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件于試驗前應依相關規范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先將柜溫升至相關規范所規定之溫度值,再將試件置入。
試件溫度達穩定后,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柜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在試件底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數點的平均空氣溫度。 這些點可以取距離試件1m或試件與柜壁距離之半,兩者中較小者。
溫度穩定則指連續兩次5°C溫度變化所需時間的比值必須大于1.7(后者比前者)。
若相關規范有所規定,則應于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將試件置于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范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于溫度穩定后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后,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Bd: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試件于試驗前應依相關規范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柜內,再將柜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C之溫變率升至相關規范所規定之溫度值。
試件溫度達穩定后,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試驗柜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周遭溫度指在試件底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數點的平均空氣溫度。 這些點可以取距離試件1m或試件與柜壁距離之半,兩者中較小者。
溫度穩定則指連續兩次5°C溫度變化所需時間的比值必須大于1.7(后者比前者)。
若相關規范有所規定,則應于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試件于試驗后應留于柜內,并將柜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C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將試件置于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 相關規范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于溫度穩定后期間內執行完畢。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后,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下選擇適當之溫度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范之規定。
溫度:1000,800,630,500,400,315,250,200,175,155,125,100,85,70,55,40,30°C。
絕對濕度:每立方米空氣所含蒸氣需低于20克(相當于35°C時50%相對濕度)。 測試溫度低于35°C時,需低于50%相對濕度。
駐留時間:2,16,72,96小時。
溫變率:每分鐘不超過1°C(5分鐘內之平均值)。
試驗容差:溫度低于200°C之容差為±2°C。
溫度于200°C~1000°C之容差為測試溫度之±2%。
若試驗柜尺寸大小無法達到上述容差要求,容差可放寬溫度低于100°C之容差為±3°C,溫度于100°C~200°C之容差為±5°C。 (容差放寬需于報告中注明)。
試驗設置。
試驗柜內壁上各點之溫度值須在試驗溫度(以°K表示)之±3%以內,以避免熱輻射問題。
對于生熱之試件,試件應盡量置于試驗柜之中央,且試件與柜壁、試件與試件之距離應遵循下列原則:
試件體積小于1立方千米以下,且生熱量為低于50瓦特時距離需大于10厘米以上。
試件體積小于1立方公寸以下,且生熱量50~100瓦特時,距離需大于20公分以上。
試件體積大于1立方千米以上,距離應大于10厘米或依圖1試件生熱量與體積選定適當距離(兩者取較大者)。 試驗柜與試件體積之比應大于5:1。
對于生熱之試件,若使用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則空氣流速應盡量保持在最小之速度(每秒低于0.5m)。
其他。
生熱之試件系指當試件加電后溫度達穩定時(無強制空氣對流之大氣環境下),試件表面最熱點之溫度與空氣溫度相差在5°C以上人。
對于不生熱之試件一般以非操作之狀況執行試驗(無需連續加電,僅功測時需要),此時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可適用于此類試驗。
對于生熱之試件不宜使用強制空氣對流方式,除非柜內溫度無法達到所要求之溫度條件。 此時試驗柜須依附錄規定之方法A或方法B先行確認是否適用。 若試件于試驗中須加電一段時間,則應確認周遭空氣溫度是否仍在規定之容差范圍內。
對于生熱之試件若使用(或本身具有)氣冷式冷卻系統,則冷卻空氣中應避免含油質之成份,且必須十分干燥,以免引起濕度問題。 如果冷卻空氣由柜外導入試件且與柜內空氣隔離,則可選擇無強制空氣對流或參照附錄中方法A之試驗方式執行試驗。 如果冷卻試件之空氣直接由柜內抽取,則除須選擇無強制空氣對流或參照附錄中方法A之試驗方式執行試驗外,并應監測進入試件之冷卻空氣是否在規定之容差范圍內。
試件應以無包裝、不加電之使用型態置于試驗柜內。 若試件在實際使用狀況下,有特定之夾持裝置,則應視為試件之一部份。 若實際之夾具特性不可知,則使用之夾具須具高熱傳導特性。
若試驗中有量測需求時,應于柜內進行量測,不可將試件移出柜外。 若在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前,有量測需求時,則應先將試件移出柜外,于執行量測后,再置入柜內,不可于試驗中進行。
試件于試驗后回復至原來狀況期間,可依相關規范之規定將試件加電或不加電。
附錄:生熱試件以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之方法。
方法A。
范圍:試驗柜夠大時適用。
步驟 :
將試件置入柜內并加電,此時柜內不升溫。
俟試件溫度穩定后,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并記錄溫度上升狀況。
將柜內加強制空氣對流后,此時柜內亦不升溫,并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若兩次各點量得之溫度差小于5°C,表示此空氣流速可用于執行試驗。
升溫執行高溫試驗,并以此空氣流速作為強制空氣對流。
方法B。
范圍:試驗柜不夠大時適用。
步驟 :
將試件置于實驗室內并加電。
俟試件溫度穩定后,量測試件表面上各點,并記錄溫度上升狀況。
若溫度上升值小于25°C,周遭溫度變化小于30°C,則此試件可直接置入柜內執行試驗。
若溫度上升值介于25~80°C,周遭溫度變化介于30~65°C,則依圖4決定Ts(試件在試驗溫度下加電其表面溫度值),并以該點溫度為控制點執行試驗。
若溫度上升值大于80°C,周遭溫度變化大于65°C,則不適用。